云南省殡葬协会简介
云南省殡葬协会是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云南省殡葬协会前身是成立于1990年4月的云南省殡仪协会,2013年经厅党组批准更名为云南省殡葬协会。按《云南省殡葬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省殡葬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于2021年产生,经3次调整协会领导机构为:会长赵六寿(云南诺仕达金宝山艺术园林总经理),副会长周学才(厚德宝祺生态陵园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海伟(古城区团山艺术陵园总经理)、王礼兴(石林福座狮山生态陵园董事长)、倪金根(昆明祥和陵园总经理);现有会员191家,理事49名,其中常务理事15名,监事2名、监事长1名。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国际运尸)、利息、其它合法收入。
协会主要承担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和协助贯彻落实,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行业改革发展建议,开展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组织会员进行交流、学习、考察,搞好服务机构业务咨询,监督全省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同时,在中殡协的指导下负责办理全省国际运尸业务;协助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办理等。
协会始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它在云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与殡葬事务有关的活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
(1) 了解和反映殡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丧户的要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行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行业的行政许可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
(2)负责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承办殡葬行业特定资格考试事务。
(3) 负责殡葬行业质量管理,受理因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争议、赔偿的协调。
(4) 维护会员和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行业内纠纷,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关系。
(5) 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殡葬经营机构执业资格的检验和评估,承担殡葬服务机构等级的评审和认定。
(6) 组织开发并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举办殡葬设备和用品展销,提供信息交流、合资合作经营等咨询和协调服务,表彰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7) 对参加本会的地方协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8) 履行云南省殡葬协会会员职责,加强与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人员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9) 承担国际运尸业务管理,负责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的工作。
(10)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殡葬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殡葬协会是由从事、热爱和关心殡葬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英文名称:Funeral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缩写为FAYN。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尊重生命,保护生态,倡导和推行绿色殡葬,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职能作用,推动我省殡葬行业全面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倡导和推进生态殡葬建设,为殡葬改革服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殡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丧户的合理要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行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协助行业管理部门推进殡葬行业的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
(三)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行业内部纠纷,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开展行业内互助活动;
(五)依法依规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殡葬行业项目进行考察、论证、评估,并根据行业需求搭建殡葬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服务平台;
(六)促进信息互通;组织会员进行交流、学习、考察;
(七)按照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有序开展殡葬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为行业提供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八)经中国殡葬协会委托,承办云南省国际间的遗体转运业务管理,负责国际运尸服务等工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组织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热爱殡葬事业,有影响、有号召力的个人作为本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简介;《自律公约》签章确认;
(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秘书长批准;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六)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位设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3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3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会报告工作;
(五)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六)组织拟定内部规章制度,重要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至少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4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1.75万元;
(三)经营性公墓会员单位每年1万元;
(四)殡仪馆会员或其它会员单位每年0.3万元。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4年1月3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 任社团职务 | 姓名 |
| 会长 | 赵六寿 |
| 副会长 | 蒋海伟 |
| 副会长 | 倪金根 |
| 副会长 | 王礼兴 |
| 副会长 | 周学才 |
| 监事长 | 林娜 |
| 秘书长 | 王萍 |
| 所在地区 | 单位名称 | 会员性质 |
| 昆明市 | 云南诺仕达金宝山艺术园林 | 会长单位 |
| 所在地区 | 单位名称 | 会员性质 |
| 昆明市 | 昆明祥安陵园 | 副会长单位 |
| 昆明石林福座狮山生态陵园 | 副会长单位 | |
| 曲靖市 | 云南厚德宝祺生态陵园有限公司 | 副会长单位 |
| 丽江市 | 丽江市古城区团山艺术陵园 | 副会长单位 |
| 所在地区 | 单位名称 | 会员性质 |
| 昆明市 | 晋宁晋福文化陵园 | 常务理事单位 |
| 昆明市天碧陵园 | 常务理事单位 | |
| 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 |
| 昆明宝象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 |
| 昆明市晋龙如意园 | 常务理事单位 | |
| 昆明文笔山文化艺术陵园 | 常务理事单位 | |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元谋县骨灰公墓 | 常务理事单位 |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红河县殡仪馆 | 常务理事单位 |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大理市苍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大理青光山公墓) | 常务理事单位 |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德宏芒市万安生态陵园 | 常务理事单位 |
| 所在地区 | 单位名称 | 会员性质 |
| 昆明市 | 昆明市玉案山公墓 | 理事单位 |
| 观音山公墓 | 理事单位 | |
| 龙凤公墓 | 理事单位 | |
| 昆明晋宁县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 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 理事单位 | |
| 曲靖市 | 曲靖朗目山公墓 | 理事单位 |
| 玉溪市 | 玉溪福寿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玉溪市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玉溪市南林园公墓有限公司 | 理事单位 | |
| 云南福德陵园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川福德陵园、江川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 云南抚仙云之谷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玉溪市澄江县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 玉溪通海县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 峨山县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 保山市 | 保山市隆阳区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保山市隆阳区孝感泉公墓(天寿) | 理事单位 | |
| 昭通市 | 昭通市昭阳区民政局凤凰公墓管理处 | 理事单位 |
| 昭通市大龙洞福安艺术陵园开发有限公司 | 理事单位 | |
| 昭通市大爱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镇雄县殡仪服务中心) | 理事单位 | |
| 丽江市 | 丽江市古城区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普洱市 | 普洱市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普洱市思茅绿色公墓开发有限公司 (思茅区白云山公墓) | 理事单位 | |
| 临沧市 | 临沧市临翔区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楚雄双柏县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楚雄大姚县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 楚雄永仁县永安公墓有限公司 | 理事单位 | |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个旧市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红河蒙自市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文山市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文山市民政局公墓管理所(罗汉山陵园) | 理事单位 | |
| 文山广南县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西双版纳龙山人文纪念园有限公司 | 理事单位 | |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大理市苍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市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德宏州民政局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香格里拉市殡仪馆 | 理事单位 |
| 所在地区 | 单位名称 | 会员性质 |
| 昆明市 | 云南金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 监事长单位 |
| 曲靖市 | 曲靖源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殡仪馆) | 监事单位 |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大理漾云陵园 | 监事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