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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殡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云南省殡葬协会联系政府部门、协调社会各界、服务会员和群众的职能作用,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守护本会信誉,根据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殡葬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应自觉遵守《章程》,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单位会员为参加本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和机构。

    个人会员为参加本会的业内知名人士、优秀工作者、专家、学者等个人。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表,单位需要附上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个人会员需要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2名本会会员的推荐信,或者由分支机构书面推荐。

    (三)协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审定同意后,通知会员并预先交纳会费,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在本会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会员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四条 会员应当依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实行自愿交纳会费的原则。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分别每年4万元缴纳会费;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分别每年1.75万元缴纳会费;经营性公墓会员单位、殡仪馆会员单位分别按每年1万元、3000元缴纳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的单位会员,从办公室审定同意入会的年度开始交纳会费。(10月31日前入会的,从办公室审定同意入会的30天内完成当年会费交纳,10月31日后入会的,次年正式交纳会费。)

    第六条 单位会员应于每年3月30日前,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交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用于会员活动和协会办公费用,专款专用。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会员、监事会、财务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建立会员沟通交流平台,及时公布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了解会员需求,反映会员意见,协调有关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做好会员服务工作,落实全心全意服务会员的宗旨。

    第九条 本会监事会对外设置会员投诉邮箱,以留痕的方式收集会员诉求,记录和处理会员投诉,并通过邮件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同时,监事会也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办公室的工作联络。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人数最多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常务理事会的人数至少为9名,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单位会员被选为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应指定代表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活动,履行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每次会员代表大会需对会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推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会员未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核实的,或者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不能作为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者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或者受刑事处罚的,经本会监事会审查核实,由常务理事会视情节决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主动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以确认退会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的,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若为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其职位也自动取消,同时,证书和牌匾将由协会收回。针对退会或除名会员,协会将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内不再接受其重新入会申请。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协会将在会员内部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并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殡葬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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